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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勒市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措施》发布

时间:2024-10-03 14:47:35 文章作者:小编 点击:

  坚持以旅居市场为导向,以特色资源为依托,充分发挥媒体宣传作用,围绕城市发展、规划、人文、历史、气候、资源等方面讲好弥勒故事,通过开展“庆来故里·福地弥勒”文化旅游宣传推介活动,提升城市知名度,吸引更多省外旅居人群购房置业、安居。拓宽房地产销售渠道,联合房协组织房企到省外开展城市及地产宣传推介,构建省外销售端口,拓展销售市场。规范租赁市场管理,强化房地产销售从业人员培训,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地产企业及经纪机构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一)优化车位配比。根据购房人对车位配比的不同需求,房地产开发项目可以结合项目特性,在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前提下,按照项目产品结构等进行车位配比设置,具体情况根据项目实际通过规划会审研究确定。

  (二)规范阳台设置。鼓励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绿色建筑,在充分保证景观视廊通透性的基础上,不限制建筑面宽。允许阳台悬挑深度≤4米,空间高度不低于两个住宅自然层高度(不低于5.6米),阳台绿化面积≥水平投影面积的60%,不得用建(构)筑物进行封闭,为保障私密性,阳台绿化正对上一层外墙不得设置门窗洞口和出入口,阳台不计入容积率和产权面积,不计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强化配套和服务设施。为满足购房群体的需求,鼓励开发建设单位升级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从卖房子向卖生活转变。项目建设用地上配建的配电室、生活垃圾收集点与垃圾处理设施用房、公共厕所不计入容积率。建设项目用地上配建的社区服务站、文化活动站、体育活动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养老服务设施建成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后,可不计入容积率。

  (四)分期规划建设。房地产取得项目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后,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内,且分期地块规划经济技术指标满足规划设计条件的情况下,允许开发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分期要求进行开发建设,给予分期办理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分期竣工验收。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必须确保消防设施以及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网络等公共配套设施设备满足使用功能。

  (五)优化土地供应计划。依据商品房去库化周期情况,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前提下,可按程序申请将计划供应的土地调整为居住用地,依法开展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修改。在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前提下,对已出让尚未建设的非住宅商品房用地,允许按规定转型用于康养、文旅等综合项目的开发建设。对已出让尚未建设的商业用地,开发建设单位可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按程序报请研究同意,可适当降低商业用房开发量。在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合理调整规划条件和设计要求,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

  (六)丰富产品结构,推行成品房建设交付。鼓励支持开发建设单位联动教育、医疗、文旅等资源,围绕康养、文旅、养老养生等旅居需求,推出保障性住房(含保障性租赁住房)、成品房、短租公寓等产品,完善功能性用房,配套社区食堂、托育中心等。对于在建未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在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针对新建项目交付标准为精装交付的,将装修工程统一纳入项目规划、设计、施工、销售、验收、交付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管;针对已竣工或取得两规证的房地产项目,交付标准由毛坯交付调整为精装交付,且装修合同金额大于100万元或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从规划、设计、施工、销售、验收、交付使用等监管环节给予办理变更调整手续,规划变更不得突破报规规划设计条件管控要求。变更调整后交付标准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一)推出购房补贴。按照国家对房地产“房住不炒”的定位,满足购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面向弥勒市乡村地区居民进城买房群体(公职人员除外)、三孩家庭群体,采取“财政补贴+企业自愿参与补贴”的方式,购买我市新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房地产项目的商品住房,在2024年10月1日00:00至2025年9月30日24:00期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不含70平方米)的,每套可享受2万—4万元购房补贴(其中:按照“一户一房一补贴”的原则,每套享受财政补贴1万元),补贴套数为2000套,具体补助政策详见《弥勒市购房补贴政策实施细则》(附件)。

  (二)优化预售资金监管。结合市场销售情况,适当优化预售资金监管,特别是“两节”传统节日期间,以保障农民工权益优先,适当放宽监管条件。在保障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安全、风险可控、正常交付的前提下,结合开发建设单位信用、项目进度等因素,灵活调整拨付额度和拨付节点。落实商业银行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举措,提升企业资金使用效率。对于首付款比例为15%的刚需购房情况,在购房人按揭贷款下放并存入监管账户后,企业可申请对监管账户中的首付款资金进行使用。

  (三)优化备案公示价调整。指导企业以成本为基础、市场为导向合理确定商品房备案体系建设,随市场变化调整备案公示价格。原则上以项目为单位,允许整项目每年度调整一次备案公示价格,且成交价不低于市场行情。取得预售许可证两年以上的项目,非整项目调整备案公示价的,按照调价程序报市房协审核同意后进行调整。商业和车位执行市场调节价,由开发企业自主定价,并按程序备案及公示。

  (四)落实购房优待政策。住房公积金政策:生育二孩、三孩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分别上浮20%、30%。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100万元(二孩家庭最高提高至120万元,三孩家庭最高提高至130万元);单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70万元(二孩家庭最高提高至84万元,三孩家庭最高提高至91万元)。缴存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两个年度内,可以先提取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的缴存职工,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的住房公积金可互助互用。入选红河州“红河奔腾”、“智慧弥勒”人才计划,且在红河州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人才,在红河州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的,可按年、季度或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月提取金额上限为3000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受开户及连续缴存时间的限制。金融贷款政策: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取消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鼓励金融机构做好旅居人群购房贷款配套金融服务,为专项人才提供同期最优利率、最低首付、最长贷款期限等购房优惠。税收政策: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的政策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五)支持住房“以旧换新”促销售。鼓励开发建设单位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为“以旧换新”购房人提供购房优惠和专属优惠服务。对计划出售二手住房并购买新房的购房人,先达成购买新房意向,再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优先推动其旧房交易,旧房成功出售后按约定完成新房交易。支持存量房“带抵押过户”,充分保障在押不动产依法转让,激发存量房市场交易活力,提高交易登记安全性,加快实现“带押过户”跨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办,促进一手、二手房交易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六)持续推进景区优惠。进一步整合弥勒市景区景点,自本措施实施之日起至2025年9月30日购买我市70平方米(不含)以上新建商品住宅或二手住房的,以签订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办理二手住房产权登记之日起1年内,购房人及家庭成员(以户口本登记信息为准)享受我市景区景点门票免费。具体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制定实施细则,并做好实施细则的政策解释工作。

  (七)优化户籍迁入办理。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企业)到派出所为小区申请开设小区户头。房屋产权人(或合法拥有人)可以持身份证、户口簿、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交款发票、契税完税等证明材料,到派出所申请办理购房落户,同时可申请接迁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含其配偶)、父母(含配偶父母)、(外)孙子女、(外)祖父母〔含配偶(外)祖父母〕户籍。

  (一)初步设计审查。社会资本投资承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市级审批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取消初步设计审查;在州级审批的,按照州住建局相关政策执行。

  (二)配套费缴纳及配套设施建设。强化项目周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配套,优化项目配套费支付节点及比例。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资金配套:统筹项目土地出让金计提后的部分及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优先安排经费保障项目周边市政道路、供电、给排水、燃气等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开发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前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涉及分期核实的,须在首期竣工验收前缴清。其中,申请分期缴纳的,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按收费标准缴纳40%,竣工验收备案前缴纳剩余的60%。

  (三)优化税收政策落实。项目红线范围内开发建造服务于本项目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且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或者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在清算项目税收时,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本措施自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施行,执行过程中根据上级政策及市场形势变化适时予以调整。具体解释工作由各责任单位负责。

  为规范指导《弥勒市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措施》关于购房补贴政策执行,更好落实购房补贴支持购买商品住房,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弥勒市乡村地区居民进城买房群体(公职人员除外)、三孩家庭群体〔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出具证明〕。

  (二)身份核查认定。由市公安局负责做好弥勒市乡村地区居民进城买房群体身份的核查认定,具体出具反馈材料:弥勒市乡村地区居民身份核查认定证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弥勒市乡村地区居民进城买房群体是否属于公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具体出具反馈材料:非弥勒市公职人员身份核查认定证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出具三孩家庭群体相关身份核查证明,具体出具反馈材料:三孩家庭群体身份核查认定证明。

  2024年10月1日00:00至2025年9月30日24:00(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间为准),在弥勒市城市建成区内购买新建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项目的商品住房(不包含产权式度假酒店类型),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不含70平方米)的购房者。

  补贴总数为2000套(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先后进行统计)。若此次消费补贴总套数发放完毕,将提前截止申报补贴,期间若停止发放,将提前5个工作日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告。

  按照“一户一房一补贴”的原则,每套享受财政补贴1万,在此基础上,面积达70平方米(不含70平方米)至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的享受企业补贴1万,90平方米至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的享受企业补贴2万,140平方米及以上的享受企业补贴3万。未参与本实施细则的项目不在补贴范围内。

  (一)财政补贴。购房者在购买的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及取得契税完税凭证后申请财政资金补贴。由购房者提交相关材料向市房管所申请,市房管所审核汇总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程序报审后,市财政局将购房补贴资金拨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放给购房者。

  (二)企业补贴。企业自愿申请参与本细则的,在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成功后,将企业补贴资金一次性兑付给购房者,发放企业补贴资金时须由购房者签署企业优惠补贴资金证明书,并由企业将证明文件报市房管所备案。

  (一)坚持公正公平、先买先补原则。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先办理先补贴,参与本细则的各企业要将房源区位、价格、面积、结余房源准确提供给市房管所并进行公示。

  (三)坚持规范运作、严格监督原则。参与企业采取自愿报名与主管部门审批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企业的补贴资金不得低于其自愿承诺补贴金额。如企业未足额将优惠资金补贴购房者,将取消其参与资格并通过媒体渠道通报该行为。企业要及时为购房者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和不动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购房者获得购房补贴后,因其他原因退房的,必须将政府补贴和企业补贴全额退还;办理不动产权登记2年内上市交易的,必须将财政补贴全额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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