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安全三江工程咨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市江北区城市道路桥梁综合保险项目(2024年-2026年)(重发)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二、项目名称:宁波市江北区城市道路桥梁综合保险项目(2024年-2026年)(重发)
保险保费(元/年):396000(元),其余保险费用(固定养护保险费用、保险按实结算部分)投标折扣率(%):97.8(%)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宁波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
保险保费(元/年):190000(元),其余保险费用(固定养护保险费用、保险按实结算部分)投标折扣率(%):95.4(%)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浙江园冶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
保险保费(元/年):160000(元),其余保险费用(固定养护保险费用、保险按实结算部分)投标折扣率(%):94.88(%)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
宁波市江北区城市道路桥梁综合保险项目(2024年-2026年)(重发)(标项一)
宁波市江北区城市道路桥梁综合保险项目(2024年-2026年)(重发)(标项一)
对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管养的城市道路(含背街小巷)、桥梁以及上述工程的市政附属设施(含护栏、挡车柱、隔离墩、侧平石、城市家具等)进行综合保险,并对综合保险标的物进行养护等服务,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 招标需求。
自2024年2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第一年度合同期限为:自2024年2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第二年度合同期限为: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第三年度合同期限为: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合同一年一签,以采购人根据中标人在上一年度的合同履约情况、考核情况及财政资金审批情况决定是否续签。
宁波市江北区城市道路桥梁综合保险项目(2024年-2026年)(重发)(标项二)
宁波市江北区城市道路桥梁综合保险项目(2024年-2026年)(重发)(标项二)
对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管养的城市道路(含背街小巷)、桥梁以及上述工程的市政附属设施(含护栏、挡车柱、隔离墩、侧平石、城市家具等)进行综合保险,并对综合保险标的物进行养护等服务,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 招标需求。
自2024年2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第一年度合同期限为:自2024年2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第二年度合同期限为: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第三年度合同期限为: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合同一年一签,以采购人根据中标人在上一年度的合同履约情况、考核情况及财政资金审批情况决定是否续签。
宁波市江北区城市道路桥梁综合保险项目(2024年-2026年)(重发)(标项三)
宁波市江北区城市道路桥梁综合保险项目(2024年-2026年)(重发)(标项三)
对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管养的城市道路(含背街小巷)、桥梁以及上述工程的市政附属设施(含护栏、挡车柱、隔离墩、侧平石、城市家具等)进行综合保险,并对综合保险标的物进行养护等服务,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 招标需求。
自2024年2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第一年度合同期限为:自2024年2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第二年度合同期限为: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第三年度合同期限为: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合同一年一签,以采购人根据中标人在上一年度的合同履约情况、考核情况及财政资金审批情况决定是否续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宁波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浙江园冶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浙江易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宁波市海曙海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浙江新湾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浙江园冶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浙江易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宁波市海曙海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浙江新湾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浙江易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宁波市海曙海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浙江新湾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宁波市中介超市网就本项目竞报价格人民币42000元整向各标项中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牵头人)分别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该费用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一次性缴纳。
1.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该中标/成交结果和采购过程等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本公告发布之日后第2个工作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受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宁波市江北区城市道路桥梁综合保险项目(2024年-2026年)定稿.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