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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T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李辰君律师为其辩护获不起诉

时间:2024-09-26 07:29:32 文章作者:小编 点击:

  2019年12月13日,有群众举报“XX财经”(网址 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经公安机关开展工作,2020年6月8日抓获“XXXX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T某。经查,该公司网站服务器上存储有T某非法收集,并向注册会员非法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为5000余条。

  当事人被采取刑事拘留之后,便委托律师介入。接受委托后,李辰君律师第一时间联系侦查机关,并在侦查期间多次前往看守所进行会见,及时向检察院递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在刑事拘留期限届满前,检察院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紧接着,在审查起诉阶段,李辰君律师及时开展阅卷工作,审查分析全部案卷材料后,又多次会见当事人并就案情与承办警官进行多次沟通,认为T某不构成犯罪,提出不起诉的辩护方案和思路,与家属沟通后,家属对该方案表示非常认可。李辰君律师仔细撰写辩护意见并与检察官电话联系反复沟通。在与辩护人的沟通以及审查递交的书面材料之后,检察院最终决定对T某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经过查阅案件卷宗及会见T某,辩护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辩护人具体辩护思路如下:

  (一)在法律适用层面,根据网站后台数据,T某不符合《》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二)即使按照《起诉意见书》认定的“通讯录”版块的信息条数,也刚超过立案标准469条,符合《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中情节轻微,可以酌定不诉的情形。

  (三)从危害结果上说,XX财经“通讯录板块”自运行以来,至今未造成“情节严重”的其他恶劣影响。

  (四)本案与上海“XXX财经”类似,且“XXX财经”经过融资,通讯录存在7至10万名用户之多,且多方宣传,但最终并未被定义为犯罪,而仅仅是行政整改。T某所创办“XX财经”的通讯录版块与“XXX财经”的采访数据库几乎雷同,且其系多家民营企业负责人,为新闻行业做出过突出贡献,并正在开展上市融资计划;女儿尚在哺乳期,其系家中唯一经济来源;请检察官考虑为了更好地服务保障民营企业的发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T某不予起诉。

  经过李辰君律师与承办检察官的沟通以及递交的辩护意见,最后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T某不起诉。

  对律师而言,为被告人辩护时不仅要熟悉法律条文的规定,也要认真核对相应的证据,同时,对于可能存在的量刑情节要尽量落实。特别是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间的界限是律师需要去了解和分析的重点,如此这般,辩护才有温度。

  应当说,本案获得成功辩护,是李辰君律师从分析定案证据、法律适用、量刑情节这几个方面同时进行的结果,也可以说是将根据传统意义上“法庭辩护”的重点提前在“审查起诉”阶段发挥作用、施展才能!由此说明,即使在侦查起诉阶段,有效的刑事辩护,同样需要熟悉法律、核对证据,特别是对于可能存在影响量刑的各种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都务必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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