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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住建领域典型案例(一)

时间:2024-09-18 21:06:30 文章作者:小编 点击:

  为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贯彻普法工作要求,现选取住建领域相关典型案例进行公开,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促改,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有效维护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秩序,努力营造遵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全力推进法治住建建设。

  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执法建议书反映“2023年4月25日对xx公司承建的xx建设项目检查时发现存在楼梯段处支撑架立杆个别悬空违反《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5.3.4第2条的违法违规问题”。接到线索后,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进行询问调查和勘验取证。经查,xx建设项目专业分包单位为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模板、脚手架),工程合同价款为人民币1900337.88元。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23年4月25日施工过程中存在搭设的模板脚手架工程局部纵横向水平杆拉结不足,楼梯段处支撑架立杆个别悬空(楼梯段处横梁立杆悬空),边梁架体基础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违反了《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新规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处于停工整改阶段,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具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经复查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参照《某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三、工程建设类(二)建设工程质量部分中序号第18项“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对应处罚标准为“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积极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故对当事人作出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38006.75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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