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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筑工程》典型案例(33)

时间:2024-09-18 21:06:21 文章作者:小编 点击:

  某市107国道改造工程施工时,因一幢职工住宅楼影响到道路的拓宽,经指挥部研究,决定将此楼拆除,由负责107国道施工的市某发展公司将此工程发包了吴××爆破队(有爆破资质)。该住宅楼为4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750㎡.2003年10月14日上午,爆破队负责人在现场进行交底后便离开了现场,但现场负责施工的领班为减少爆破装药量,擅自修改施工方案,组织工人用大锤将楼房底部承重墙每隔0.5~0.8m凿开若干孔洞(每个孔洞均为1.2m长,0.5m高),因严重破坏了墙体承重结构,致使墙体承重力不足,整幢楼房坍塌,造成现场7人被埋,其中4人死亡,3人受伤。

  (2)请简要分析这起事故的性质。谁应对这起事故负直接责任?对其应如何进行处理?

  1)现场负责施工的领班擅自修改施工方案,违章指挥作业人员盲目在承重墙上凿洞,致使承重截面大大减弱。

  2)爆破队疏于安全管理,现场负责人擅离职守,现场无专人进行监督检查,对严重违章施工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

  (2)这是一起因违章指挥导致的重大责任事故。爆破队现场负责施工的领班应对这起事故负直接责任,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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