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完善规范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东人社发〔2024〕1号),调整完善我市居民养老保险有关政策。按照规定,我市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调整为7档,最低350元,最高可达8000元,鼓励多缴长缴,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提高待遇水平。首次允许参保人年度内进行二次差额缴费,参保人根据经济状况,可以更灵活地选择缴费时间,减轻缴费压力,对年度首次缴费档次较低的,允许当年二次差额缴费。
(一) 个人缴费。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全市统一设为每年350元、500元、8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8000元7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居民养老保险费按年度缴纳,个人缴费总额不超过当地最高缴费档次。参保人年度首次缴费档次较低的,可在本年度内选择较高档次进行二次差额缴费。
(二) 集体补助及其他资助。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应当对本村(居)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集体补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集体补助及其他资助按年度缴纳,集体补助及其他资助之和不超过当地最高缴费档次,不得跨年度补缴。年度首次集体补助及其他资助金额较低的,可在本年度内二次缴费。
二次缴费时已迁移户籍的,首次集体补助及其他资助之和超过新户籍地最高缴费档次的,不再二次缴费。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对选择350元和5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对选择8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80元。各县区(开发区)政府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缴费补贴标准,引导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20元,剩余部分按参保管理范围由同级财政承担。
参保人因年度首次缴费档次较低在本年度内选择较高档次进行二次差额缴费的,政府按最终个人缴费档次对应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二次缴费时已迁移户籍的,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按新户籍地标准确定。二次缴费与首次缴费产生的缴费补贴差额由新户籍地承担。首次缴费超过新户籍地最高缴费档次的,不再二次缴费。
(四)对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脱贫享受政策(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由政府为其代缴350元缴费档次的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按参保管理范围由同级财政承担;同时给予不低于60元的缴费补贴。在政府代缴外困难群体又自行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按照代缴和自行缴费之和对应缴费档次(无对应缴费档次的,按就近就高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给予缴费补贴。
以上缴费困难群体按照民政、残联、乡村振兴局等部门核准的本年度的身份进行确认。
(五)参保人应当逐年缴费。对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按规定参保但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年限的参保人,允许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当年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应当在到达待遇享受年龄前6个月内办理,补缴不享受缴费补贴,不计入年限基础养老金的缴费年限,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含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转移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含原农保缴费年限。
(六)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不满 60周岁的人员,达到待遇享受年龄时,缴费年限低于待遇享受规定年限需要补缴的,自补缴费用到账的次月起计发待遇,之前待遇不予补发。
(七)参保人达到待遇享受年龄当年可自愿缴纳本年度养老保险费,原则上应在待遇享受年龄前办理,自达到待遇享受条件的次月起计发待遇;在待遇享受年龄后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的,自当年养老保险费到账的次月起按新待遇计发;已办理待遇享受手续的不再缴纳。
通知还对做好个人账户管理、规范城乡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跨制度衔接、做好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省内归集、明确缴费年限计算、规范一次性补缴、服刑人员相关政策、稳妥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规范待遇领取和追回、加强基金管理等相关政策做进一步的细化明确,提出处理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