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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在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不交费?看看法院怎样判!

时间:2024-10-28 07:41:10 文章作者:小编 点击:

  为满足人民群众高效停车、便捷出行需求,市政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提供了很大便利,但有人在停车后却不及时缴纳停车费,甚至认为即使不缴纳这笔费用也不会怎么样,那么不缴纳停车费到底有什么后果呢?近日,石屏法院审理了首批停车未交费的服务合同纠纷案,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真实的案例吧。

  2021年12月7日,石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云南某公司签订了《停车位(场)收费经营权转让协议》,合法取得城区临时停车位收费经营权,并于2022年1月1日起设置公告牌进行收费公示。但自2022年1月至2023年4月期间,后某、李某某、胡某某累计在城区道路临时泊位停车几百次,拖欠停车费1000多元至3000多元不等。云南某公司经多次催要未果,遂将几位车主起诉至石屏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为,云南某公司合法取得石屏县城区道路内停车泊位及停车场的经营管理收费权,按照石屏县发展和改革局通知的收费标准,在城区道路停车泊位点设置公示牌,明确告知停车收费标准,可视为要约。后某、李某某、胡某某的车辆在停车泊位上停车,可视为承诺,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停车服务合同关系,停车后即应按收费标准支付停车费。三人不支付停车费的行为构成违约,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故判决三人限期支付停车费。

  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泊车位管理系社会公共管理服务体系的重要部分,相关部门通过行政许可赋予民营企业一定的管理服务权限,有利于减轻社会公共服务的压力,优化停车资源配置,对缓解交通拥堵,解决停车难、乱的问题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等有偿使用收入属于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范畴。因此,请广大车主朋友注意,当你在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就与收费单位形成事实上的停车服务合同,就应自觉交纳停车费。在此呼吁广大车主遵守相关停车秩序,积极主动缴纳停车费,做文明诚信的出行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城市停车供给的基本原则,以建筑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公共停车为辅,道路路内停车为补充。在停车设施配建严重不足、停车供给结构不合理的前提下,利用城市道路增加停车供给,是短期内解决停车难的一项有效措施。为此,在兼顾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在具备条件的市区道路施划路内停车泊位,主要目的就是为满足市民出行临时停车需求。

  路内泊位作为公共停车资源,主要目的就是实现驾驶人短时间停车使用,鼓励即停即走。然而“僵尸车”、推销广告车等长时间,甚至长期占用车位现象屡见不鲜,造成路内停车泊位难以发挥出车辆临时停靠的作用,而“智能化管理+价格杠杆”是国内很多城市实现路内停车泊位规范管理行之有效的方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规定了“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制定原则。根据《石屏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我县城区道路机动车泊位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石屏县实行城区机动车停车泊位收费管理制度。

  原标题:《【普法强基在行动】在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不交费?看看法院怎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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